| 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度调为0.52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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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7-04-05 09:12 文章来源:涿州市商务局经济合作办公室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其它 |
省物价局近日下发《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》,将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由每千瓦时0.49元调整为0.52元。
供电公司对转供电用户和总表用户的结算电价,由每千瓦时0.44元调整为0.47元。
为确保城乡最低保障户在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调整后不增加新的支出,对2003年2月底在册的原城镇最低保障户继续实行优惠电价,每户每年定额优惠42元。对2006年底在册的城乡最低保障户也实行优惠电价,其中:城市家庭每户每年定额优惠12元、家庭每户每年定额优惠10元。对城乡最低保障户的优惠电价政策执行年限统一确定为2007年-2010年。
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调整,自2006年12月10日用电量起执行。同时省物价局还明确规定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每千瓦时0.52元是到居民用户的最终价格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最终价格之外加收其它费用,我市物价局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,严厉查处乱涨价和搭车收费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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