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[2007]3号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病事假人员工资发放标准的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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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7-03-28 09:01 文章来源:涿州市商务局经济合作办公室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其它 |
各乡镇政府、办事处、开发区,市政府各部门:
为规范病事假人员工资执行标准,根据《河北省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、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》文件精神,经市政府研究决定,对全市机关、事业单位病、事假人员工资执行如下标准:
一、机关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
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,原工资照发。
病假超过两个月至六个月的,从第三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,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,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;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,基础工资、工龄工资照发,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。
病假超过六个月的,从第七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,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,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;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,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,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。
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、先进工作者称号,仍保持荣誉的,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,原工资照发,超过六个月的,从第七个月起,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,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。
二、机关单位工人病假期间生活待遇
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,工资照发。
病假超过两个月至六个月的,从第三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,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(职务)工资照发,其奖金(工资构成活的部分)按百分之五十计发;工作年满三十年以上的,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(职务)工资照发,其奖金按百分之六十计发。
病假超过六个月的,从第七个月起,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(职务)工资照发,其奖金(工资构成活的部分)不发。
三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
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,原工资照发。
病假超过二个月至十二个月的,职务(技术等级)工资照发,其津贴(活工资)按50%计发。
病假超过十二个月的,从第十三个月起职务(技术等级)工资照发,其津贴(活工资)不发。
四、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工资仍按冀政[1985]149号文件执行。
河北省新的病事假工资标准出台前,照此标准执行。
涿州市人民政府
2007年2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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